楚雄州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通告

日期:2024-04-03来源:转载点击:899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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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楚雄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

关于依法严厉惩治

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通告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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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通告

根据省、州预防和整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利剑护蕾”专项行动统一部署,为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有效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有效的司法保护,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省、州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2024年12月底,在全州开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利剑护蕾”专项行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零懈怠”,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二、本通告所指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三、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或者强奸罪。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院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鼓励积极举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的线索。对窝藏、包庇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人,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六、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继续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的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排查,着力整治行业管理漏洞,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全面促进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楚雄州公安局:110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12309
楚雄州教育体育局:0878-3133395
楚雄州民政局(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0878-3251575

          楚雄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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