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检察院的这个案例入选典型案例

日期:2024-01-0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定检察院政法部 潘震点击:3608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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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云南省检察院召开“能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 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涵盖了建设工程、农业种植、矿山开采等多领域,充分反映了我省检察机关能动履行职责,“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典型引路、案例示范方式,进一步助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引领全省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走深走实。

 

其中

武定县检察院

这个案例入选

↓↓↓

 

案例五

刘某等人与某建设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某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是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实施的脱贫攻坚重大建设工程。2019年6月,某建设公司中标该工程,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2020年12月,因建设公司与其他债权人民事诉讼案件,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被某市A区法院冻结270余万元,被某市B区法院冻结近30万元,共计300余万元。该建设公司向上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均被裁定驳回,致使该项目农民工刘某等百余人工资无法按期支付。

 

检察履职

 

2021年6月,刘某向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欠薪情况。2021年8月,县劳动监察大队按照与武定县检察院建立的联动机制,将欠薪情况通报给县检察院,会商解决该农民工被欠薪问题。在了解情况过程中,刘某请求检察机关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县检察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向该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向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调取了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和流水情况,确认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手续正常,资金均按工程造价中人工费转入且在被冻结前均按月转出到个人账户中,没有发现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规避、逃避债务的情况。县检察院认为,A区法院、B区法院冻结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行为不符合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为方便当事人主张合法权益,县检察院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优势,按照检察机关案件线索内部移送相关要求,直接向A区检察院、B区检察院移送线索和相关材料。A区检察院、B区检察院接收线索后,受理为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经审查分别向A区法院、B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A区法院、B区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于2021年12月解除了对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冻结。经支持起诉,在县检察院、县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督下,某建设公司于2022年1月向刘某等百余人支付了工资35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一方面发挥民事检察部门不同业务之间的相互支撑作用,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和执行监督双向发力,对劳动报酬纠纷背后的民事执行违法行为开展监督,解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被违规冻结的问题。另一方面因农民工跨区域向其他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有困难,县检察院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通过移送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在减轻农民工诉累的同时,提高了支持起诉办案效率,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云南省检察机关

还有哪些典型案例呢?

一起去看一看

 

 

 

案例一

李某友等人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0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市一房地产项目,并于2020年12月将该项目的腻子工程分包给苟某平,苟某平组织李某友等农民工进场施工,直至2021年12月施工完毕。建筑公司与苟某平进行结算后,向其支付了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全部款项。此后李某友等农民工多次到项目部反映尚未拿到工资,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但建筑公司认为已经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

 

检察履职

 

2022年3月,李某友等人因法律知识缺乏、诉讼能力较弱,向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建筑公司银行流水及工资造册表等资料发现,建筑公司在将该施工项目分包给苟某平后,一直根据苟某平提供的工资表发放工资到农民工个人账户。但苟某平却直接扣留了一部分农民工的工资卡,或是在工资到账后又以各种理由向农民工要回,致使农民工未能实际领取到劳动报酬。此外,苟某平还虚构了多名农民工的出勤记录,增报薪资金额,骗取建筑公司超范围支付钱款,随后逃匿。事发后多名农民工到项目部讨要劳动报酬,建筑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暂未立案。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与劳动监察部门协同配合,分别听取了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的意见和诉求,组织双方协商。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将立案监督线索移送刑检部门。刑检部门经审查,监督公安机关对苟某平涉嫌合同诈骗罪予以立案。此后,经检察机关释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建筑公司同意先行垫付相关农民工工资,待苟某平到案后再向其追偿。2022年4月,李某友等农民工的75万余元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为使各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联动化解此类案件纠纷,检察机关与区公安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签署了《关于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同时,针对企业对农民工用工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以及风险点,向辖区内部分建筑企业发送《风险防控提示函》,以案释法进行法律宣讲,引导企业强化管理、合法规范用工。

 

典型意义

 

该案中,包工头增报薪资、扣留后逃匿的行为,既欺骗了建筑企业,又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涉嫌犯罪。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一体化工作要求,通过刑民协同、线索移送的方式,既促使了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又保障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来畅通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及检察监督的工作衔接,促进诉源治理。通过发送《风险防控提示函》,帮助企业发现管理漏洞、实现健康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例二

赵某云等人与某煤矿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某煤矿成立于2002年7月,系个人独资企业。承包人李某、张某分别承包经营该煤矿的两个井口。赵某云等农民工分别受雇于李某、张某,从事井下挖煤等工作。2020年6月,该煤矿因煤炭行业整治被关闭,但一直拖欠赵某云等百余人工资56万余元。根据省煤矿行业整治政策,该煤矿可获得政府补偿资金共计1500万元。由于同时涉及拖欠工资、工伤补偿、土地租金、股权纠纷等多起债务及诉讼,上述补偿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补偿资金拨付到应急管理局后,即被多个法院查封。2021年春节前夕,该煤矿的多名工人多次到应急管理局、信访局反映欠薪问题。

 

检察履职

 

石林县检察院在办理某矿山恢复治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该案线索,在与应急管理局沟通对后,依法介入协助处理欠薪问题,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该案。

 

为使百余名农民工尽快拿到工资,尽早消除社会矛盾隐患,承办人前往应急管理局调取该煤矿前期自行申报的欠薪资料,并要求该煤矿提交工人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原始凭证。同时,辗转位于石林、红河、曲靖等地的多个偏远村庄,逐一联系每位工人,上门当面核实欠薪情况。还走访调查了该煤矿及工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干部等,逐件比对书面凭证和材料,确保每一位工人的欠薪金额真实准确。经核查发现,该煤矿自行申报的材料中存在虚报欠薪金额,或以欠薪为名讨要借款、合同款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对煤矿负责人和承包人进行法律宣讲,说明虚报欠薪行为的违法性及可能的法律后果,促使该煤矿两次修改欠薪材料,比最初申报的人数和金额分别减少了31人、20万元。对于已核实清楚欠薪金额的一百六十余名农民工,检察机关积极支持其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26日,赵某云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承办人在春节期间仍然与申请人保持沟通联系,做好情绪安抚工作。经过多方努力,该煤矿与赵某云等人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司法确认裁定书生效后,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工人申请执行。截至2021年4月1日,该煤矿拖欠的56万余元工资全部优先给付完毕,一场百余人的讨薪事件最终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在债务清偿顺序中,职工工资相较于普通债权具有优先性。案涉煤矿除拖欠农民工工资外,还涉及数千万元债务,极易引发利害关系人将普通债权“伪装”成农民工讨薪,以达到优先实现债权的目的。检察机关强化虚假诉讼甄别与防范,通过充分调查核实,查明该煤矿存在虚报欠薪的问题。及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阐明利弊,督促案涉煤矿负责人及承包人重新核查欠薪金额,有效避免以讨薪为名制造虚假诉讼,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案例三

郭某华等人与某建设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承建村组道路硬化工程,委派陈某伟作为现场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2019年,应陈某伟下属冉某邀请,郭某华等4名农民工为该工程提供劳务服务,负责案涉工程道路两边的挡墙施工。施工结束后,建设公司支付了4人部分劳务费。此后,因陈某伟与建设公司产生纠纷,在未交接工作的情况下,陈某伟与冉某一同离开了施工现场。郭某华等人无法与陈某伟、冉某取得联系,剩余劳务费便没了着落。待建设公司重新委派新的现场负责人员到达现场后,未认可4人的劳务行为,不再支付剩余劳务费。郭某华等人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未果。

 

检察履职

 

2022年3月,郭某华等人向永善县检察院递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帮助追讨劳务费。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郭某华等人为案涉工程所在地村民,在提供劳务时因法律知识欠缺均未签订用工合同,维权能力较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予以受理。

 

县检察院通过走访建设工程发包方、当地人民政府和社区,询问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证实郭某华等人在案涉工程提供劳务的情况真实存在,但因一直联系不上陈某伟和冉某,无法核实欠付劳务费具体金额。为避免案件陷入僵局,该院及时与县法院沟通联系,了解到陈某伟在法院还有另案诉讼。检察机关获得其联系方式后,耐心与陈某伟和冉某沟通,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经核实,建设公司拖欠郭某华等人劳务费共计3.6万余元。

 

2022年7月8日,郭某华等人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郭某华等人为工程提供劳务后,建设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劳务费。检察机关联合县法院,通过庭前会议,积极对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明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协商,该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支付了郭某华等人被拖欠的全部劳务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运用“支持起诉+诉前调解”的方式,与法院协作配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通过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达成诉前和解协议,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法联动把“为民办实事”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朱某林等人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2日,某科技开发公司与某农业公司达成水稻种植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农业公司为科技开发公司的水稻种植项目提供水稻育秧、插秧、播种等农业生产服务,科技开发公司向农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后,农业公司召集当地村民进行水稻种植生产服务。后科技开发公司按照约定向农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农业公司将收到的款项部分用于其他项目建设,但因项目亏损、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参与水稻种植生产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此后,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农民工多次到乡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反映,并阻碍科技开发公司对成熟的水稻进行收割,致使该种植项目新一年种植计划受到影响。

 

检察履职

 

2023年2月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将该种植项目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案件线索移送会泽县检察院,其中几十名农民工因诉讼能力较弱,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该院对该批案件进行评估,认为该案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影响较大,新一年水稻种植期即将开始,若不能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该种植项目建设,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受案条件,于2023年2月7日受理。

 

履职过程中办案人员深入乡村开展相关工作,了解案件情况。一是开展调查核实,对几十名农民工的身份进行核实,明确每名农民工劳动报酬金额,涉案金额近30万元,将调查核实情况登记造册并由涉案公司盖章确认,及时固定证据;二是安抚农民工情绪,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欠薪问题,避免农民工非法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三是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及困难,得知涉案企业尚有一笔应收账款未追回,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及时与第三方企业进行沟通,帮助涉案企业协调应收账款,为企业筹措资金解决欠薪问题争取时间,平等保护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事实调查核实清楚后,县检察院主动沟通联系,凝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各方力量,与涉案企业磋商座谈、释法说理,引导企业积极履行义务,妥善化解欠薪事件。

 

在检察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23年2月15日,第三方公司按农业公司的委托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案涉几十余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全部发放到位。2023年2月24日,办案人员实地开展回访,该项目建设已正常进行,新一年水稻种植已经开始。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结合职能开展涉农检察,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乡村振兴。该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企业支持起诉案件时,一方面帮助农民工解决欠薪纠纷,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协调应收账款,因案制宜,精准施策,力求取得最佳法律效果。

 

案例六

陆某岜等人与某农业种植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某农业种植公司在某村委会种植蔬菜,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员为唐某甲。陆某岜(66岁)等农民工自2019年6月起受雇于该公司,从事栽菜、间苗、割菜等工作。2020年12月,唐某甲因其他刑事案件被判处刑罚,致使拖欠陆某岜等几十余人劳务费5万余元。唐某甲服刑后,由唐某乙继续经营,承诺解决所欠债务,但一直未予兑现,陆某岜等人通过多种途径讨要未果。

 

检察履职

 

2022年4月,陆某岜等几十余人向广南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审查,该案涉及众多老年人,因法律知识欠缺,均未签订书面合同,维权能力较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县检察院受理后,立即到蔬菜基地所在地村委会、乡政府走访,了解到某农业种植公司租用村民土地种植蔬菜,周边六七十岁的老年人、妇女利用农闲时间到蔬菜基地务工增加收入,因唐某甲服刑和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而拖欠劳务费;同时,检察机关调取了租地协议、工日统计表,询问了申请人、管理人员等,查明了该公司拖欠劳务费的人数和金额。考虑到唐某甲正在服刑,该公司没有其他财产,若提起诉讼,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无法执行。接手经营人员唐某乙称解决所欠债务需要得到唐某甲认可,受疫情影响,承办检察官积极对接县司法局和唐某甲服刑监狱,协调唐某乙远程视频会见唐某甲,沟通处理债权债务事宜,打消其顾虑。后检察机关邀请村小组、村委会干部,乡政府工作人员参与调解、释法说理,认真听取农民工意见,及时排解负面情绪,避免矛盾激化,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8日签订和解协议,陆某岜等人同意某农业种植公司分期支付劳务费。经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督促,该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和2023年1月16日分两次将拖欠的劳务费全部支付给了农民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小案”。该案某农业种植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少的几百元,多的几千元,数额虽不大,但直接关系民利、关乎民心。检察机关“小案不小办”,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持续跟踪问效、督促履约。将支持起诉延伸为诉前和解,有效减轻诉累,切实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案例七

曾某之等人与董某雷

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董某雷系某广场3号楼的二次结构抹灰施工项目的承包人。2020年9月,董某雷雇请曾某之等6人进行施工,但未签订劳务合同。工程完工后董某雷一直拖欠曾某之等人工资共计6万余元。2021年4月22日,曾某之等人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董某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该局立案查处后向董某雷发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改正指令书》。同年6月17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以董某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

 

洱源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检察部门开展综合研判,将案件中发现的追索劳动报酬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审查中,曾某之等人向县检察院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支持起诉受理条件,于2022年11月依法受理。

 

鉴于曾某之等人均为异地务工人员,居住地多为边远地区,家庭收入及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等实际困难,为尽快查清欠薪事实,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多次开展案件会商,及时研判案情,迅速开展工作。因曾某之等人未与雇主董某雷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权利受损后未及时固定证据,检察机关全力协助收集证据并做好诉前准备。同时,县检察院积极开展促和工作,因曾某之等人分别在多地外出务工,检察机关多次到异地走访调查,详细了解曾某之等人的具体诉求,听取和解意愿,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自愿和解,董某雷承诺两周内付清尾款。

 

2022年12月9日,因董某雷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曾某之等人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曾某之等人与董某雷劳务合同纠纷案,县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庭审前,县检察院协同县法院继续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经多方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县法院司法确认,由董某雷于2023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曾某之等人劳务报酬6万余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强化各部门协作配合,刑事案件不起诉后民事检察接续跟进,横向一体化紧密衔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不断提升。同时,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强化引导和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诉结合”理念,对于当事人有和解、调解意愿的,抓住解决纠纷的切入点、找准调解的突破口、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法检联动实现案件纠纷实质性化解。

 

案例八

罗某等人与某装饰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因某装饰公司未及时支付薪酬,罗某等8名农民工采取非法手段讨薪,后因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事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的介入下,除被刑拘的8人以外,欠薪方支付了其他40余名农民工的欠薪。因装饰公司有另案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在诉,资金账户被法院保全,无力支付被刑拘8人的欠薪。

 

检察履职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处理该案过程中,认为该案法律关系复杂,遂将线索移送隆阳区检察院。经过征询8名涉罪当事人的意见,2022年1月,区检察院受理该案。

 

区检察院受理后,向刑检部门充分了解妨害公务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发生欠薪的原因,并调取了拖欠工资的相关材料;向区法院核实装饰公司另案民事纠纷的审理进展及诉讼保全情况;向装饰公司调查收集欠薪的相关材料、资产状况及清偿能力,阐明拖欠工资的利害关系及风险隐患。同时,检察机关联合法院、人社、司法等单位召开专题联席会,积极与本院刑检部门、公安机关、看守所等单位沟通会商,提前做好支持起诉的统筹协调,争取相关职能单位的全力配合。

 

因该案发生于疫情期间,区检察院综合评估办案工作风险,简化诉讼环节的相关手续。为了提高沟通效率和办案效果,与刑案涉及的职能单位积极沟通协商,首次以视频方式为8人提供了支持起诉,并当场达成和解,后完成司法确认。在原有“支持起诉+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基础上,既向涉事企业阐明拖欠劳动报酬的刑事风险,宣传引导企业合法依规经营,又向8名涉罪当事人传达采取非法手段讨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政府对农民工劳有所得权益的保障与关怀,释明刑事认罪认罚与达成民事调解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积极影响,促使不肯认罪的8人彻底打开心结,自愿认罪认罚,刑事案件顺利起诉、审判、执行。在司法确认调解书强制执行过程中,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一同向装饰公司的另案民事纠纷相对方释法说理,最终促使相对方同意区法院从被诉讼保全的装饰公司账户划款用于执行该案农民工工资。

 

罗某等8人刑满释放当天足额领取了工资报酬共计11万余元。同时,装饰公司得以从该案的非法讨薪纠纷中解脱出来,回归正常经营轨道。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农民工支持起诉案件中,面对非理性维权的特殊讨薪者,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搭建“绿色通道”,把“一站式”集中司法服务从高墙外搬到高墙内,把“特殊”欠薪问题彻底解决,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案例九

徐某等人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工程建设项目是由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给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建设的项目,自2020年4月起,徐某等百余名农民工在该建设项目中从事房屋主体建设、水电安装、室内装修等工作。在建设中,因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工程结算发生纠纷,致使徐某等人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的工资共计500余万元被拖欠。徐某等人多次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催讨工资未果,向县级相关部门反映也未得到实质解决。    

 

检察履职

 

2022年1月14日,徐某等人向玉龙县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帮助解决工资被拖欠问题。该案符合支持起诉案件受理条件,县检察院予以受理审查。

 

县检察院受理后,立即联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住建局了解案件情况,依据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深入开展协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衔接机制》相关规定,联合行政职能部门共同对该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双方约定该建设项目于2020年4月开始动工,应于2021年9月30日完工,但后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完工,置业有限公司不与其进行工程结算,致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钱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为切实解决该欠薪问题,县检察院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22年1月28日,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会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提出清偿方案,表示会积极筹措资金,对被拖欠的工资按比例在2022年春节前先行支付一部分,剩余部分待与置业有限公司就超出合同部分完成结算后进行清偿。置业有限公司也表示愿意配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尽快完成工程结算。参会的农民工代表同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清偿方案,双方达成和解。后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春节前筹措195万元按比例支付到农民工手中,同年将剩余拖欠工资全部清偿完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中,积极能动履职,主动融入和服务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一方面立足企业实际,促成双方达成分期支付清偿方案,为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提供缓冲期;另一方面帮助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引导农民工与企业共渡难关。

 

案例十

普某岿等人与徐某明、

甲公路桥梁建设公司、

乙建设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甲公路桥梁建设公司将承建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乙建设公司,乙建设公司又将其中的道路硬化项目分包给徐某明。来自外地的普某岿等10名农民工在徐某明分包的项目务工。因乙建设公司与甲公路桥梁建设公司之间长期存在纠纷,工程款未及时结算,造成拨付款项困难。工程结束后,徐某明未支付普某岿等人的劳务工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两年之久。

 

检察履职

 

2021年,部分被欠薪的农民工因诉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集体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讨说法”。因存在社会矛盾激化的风险隐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泸水市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经该院审查后,对该案予以受理。

 

市检察院兵分两路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路前往禄劝、昆明等地向普某岿等农民工调查核实情况;另一路前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甲公路桥梁建设公司、乙建设公司、徐某明核查情况。重点摸排欠薪农民工底数,同时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农民工投诉名单,与企业农民工名单进行核对,确保欠薪情况底数清、数据明,为后期促成农民工和企业达成欠薪兑付和解奠定基础。

 

市检察院考虑到当事人已返回外地,往返两地需花费不少车旅费,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该院运用院内远程视频系统,通过连线当事人所在地检察院,组织身处不同地域的多方当事人开展线上调解。最终,促成普某岿等人与徐某明、甲公路桥梁建设公司、乙建设公司达成线上和解。2022年1月28日,企业兑现拖欠工资11万余元,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结合办案中发现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市检察院于2022年3月7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整治此类问题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地方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该案中使用调解新方法,运用远程视频系统,在两地架起一座“空间桥梁”,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组织召开线上和解座谈会后,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既及时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满足社会多元化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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