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法院召开金融机构小额诉讼前端引导适用工作座谈会

日期:2023-06-2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定县人民法院 张喆点击:11241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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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金融纠纷高效优质的快审快结,6月16日,武定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金融机构诉讼前端引导适用工作座谈会。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雪涛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县域7家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应邀参加座谈。

会上,县法院袁彩云就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功能优势及适用现状等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结合实践经验,向各金融机构提出了关于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建议,并发放了《武定县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随后,与会人员对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并分别交换了意见和建议。

王雪涛指出,综合我县金融纠纷案件的实际,鼓励和号召金融机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纠纷,是县法院推动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的具体司法实践。下一步,县法院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络,探索优化金融案件诉讼程序,切实提高金融审判质效,不断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在涉金融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和推广,提升群众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认同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张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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