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 | 赌场开进微信群 开设赌场 “刑”不“刑”?

日期:2023-12-2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定县检察院点击:3846 字号: 手机:

扫描微阅读

不见赌场、赌资和赌徒

微信上也能开赌场?

随着科技的发展

赌博形式早已从线下发展到线上

 

近日,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对一起利用微信群销售“字花”

开设赌场案提起公诉。

部分单位代表、人民监督员等

参加了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内卖“字花”进行赌博,由其本人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后获取投注金额10%—12%的代理费。经查证,被告人熊某某在此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共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资金合计人民币621747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6067元。

 

近日,经审理,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释法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提供赌博场所包括提供实质场所,也包括提供互联网上的虚拟空间,微信群卖“字花”即属于后者。

 

字花”作为一种赌博形式,卖家在微信群内发布“字花”题目及提示,通过微信收款等方式,以一定赔率接受群内人员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

 

 

检察官提醒

互联网世界并非法外之地,微信“字花”看似猜谜,其实质就是赌博。切记,不要抱着网络虚拟无人知晓的侥幸心理,不能随意建群、加群组织非法活动,要自觉抵制并远离网络赌博,否则锒铛入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乔宗琳 潘震)

名称:电话:
共0条评论

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