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国家安全相关知识点

日期:2021-04-14来源:转载点击:32535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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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意义

国家安全法确立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其中最重要的实践意义,就是要动员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中来。维护国家安全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价值。只有人人参与,人人负责,国家安全才能真正获得巨大的人民性基础,也才能有坚实的制度保障。维护国家安全,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安全,也需要发挥每个公民的力量,打一场“人民战争”。

什么行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有哪些?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四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的行为。

8.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9.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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