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余年,法院:婚姻无效!原因竟是......

日期:2023-02-2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定县人民法院 韩金蓉点击:9760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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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文化上存在“表兄妹结婚、亲上加亲”的说法。时至今日,仍存在近亲结婚的现象。
近日,武定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不仅为表兄妹关系,还领了证并生育了孩子。
基本案情
原告小花(女,化名)与被告小明(男,化名)系表兄妹关系。小花与小明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且因孩子落户需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小花发现小明长期酗酒且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后经咨询了解,小花以婚姻无效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为由,将小明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到双方所在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后经庭审查实,小花与小明生母系同胞姐妹,二人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花主张婚姻无效的理由成立,法院故作出解除二人婚姻关系的判决,同时综合考虑双方实际,由双方各抚养一孩。

结婚十余年,且生育二孩,最终闹至法院被判婚姻无效,这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难以接受的事实。考虑到双方系血亲关系,且已为二个孩子的父母,庭审中,承办法官从亲情关系入手,通过有关婚姻无效的案例,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引导双方正确看待判决结果,主动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最终双方接受事实,表示欣然接受。
法官说法
法律倡导婚姻自由,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本案中,尽管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存在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婚姻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之所以明文禁止近亲结婚,是基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后代身体健康,维护亲属秩序,促进优生优育等多方面的考虑,近亲结婚是对后代子女极不负责的行为,遵纪守法,优生优育,拒绝近亲结婚,从根本上避免悲剧发生。

作者:武定县人民法院 韩金蓉

普法课堂
(一)关于“血亲”的知识点
血亲主要是指源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又称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基于出生而发生。从己身开始计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都属于直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血亲还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拟制血亲是指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给予其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亦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不同辈的叔、伯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之间;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二)关于本案的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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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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