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羊起纠纷 调解员上阵促和谐

日期:2022-11-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定县司法局己衣司法所李跃富点击:20228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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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己衣司法所联合镇综治办,妥善调处一起“买卖—托养—分红”“三角式”纠纷,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效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

案 情
2022年3 月,武定县万德镇村民王某某到己衣镇村民李某某家买羊,双方说好,总价合计31600元,暂时先付“零头”1600元,余额30000元拉羊时付清。在拉羊的时候王某某暂时把羊放在本村凤某某家代养,期间放羊的钱由王某某支付给凤某某,等王某某把羊钱支付给李某某之后凤某某才能把羊给王某某,欠李某某的羊款先付4000元,因资金短缺欠26000元一个月后付清。三人说好后,就把羊赶到凤某某家,并约定一个月后兑现承诺。一个月后,王某某说因疫情影响行情,遂未及时兑现,多月后,王某某仍然未付清余款。李某某辛苦了多年的“养羊致富”之路受挫,心里越想越急,便到镇调委会请求调解。


调 解
调解员接到李某某的调解诉求后,第一时间与王某某取得联系,要求王某某及时兑现三方承诺,但王某某都以没有钱、无法贷款为由,将三方承诺一拖再拖。于是调解员组织三方进行调解,一是讲明人情帮助的“底线”。李某某充分体谅王某某资金困难,同意羊款分两次支付;风某某在王某某找不着买家时帮其代管羊群,因此王某某更应该换位思考,体谅对方难处及时付款;二是讲明诚信买卖的“底线”。王某某应诚实守信,才可以获得合作伙伴、客户的认可;三是不履行口头协议将触犯法律“底线”。王某某不履行口头协议、导致李某某、凤某某利益受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调解员认真分析了此纠纷的前因后果,找准解决问题根源,亮出三张“底线”将人情、诚信、法律扭在一起的“乱麻”一一解开。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说服下,王某某给付了尾款。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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