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首例 公益诉讼守护绿水青山

日期:2022-06-2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定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 李莉华点击:29851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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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深刻揭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道理。
武定政法“绿剑”出鞘,公检法紧密携手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近日,武定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云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决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64499元。其中云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五万元,公司负责人歹某仁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年3月,云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建盖奶牛养殖场,承租了武定县狮山镇乐美村委会小河口村大多依树山林,在办理了20.1495亩征占用林地手续后,于2019年7月份雇请1台挖掘机和2台装载机,将林地开挖平整后建盖厂房和各类设施,在工程建设中超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6.09亩,2020年7月经县林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密切协作,把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危害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论证。云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歹某仁的犯罪行为造成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云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歹某仁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云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五万元,对歹某仁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云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64499元。
本案既严厉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又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资源的恢复利用,达到了公益诉讼的最佳效果,提升了群众的守法意识,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推进武定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守护绿树青山、保护生态环境,武定公检法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司法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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