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法院“罗婺法律讲堂”之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日期:2021-02-25来源:转载点击:3575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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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24日,武定法院“罗婺法律讲堂”第二期走进武定县狮山镇东岳社区,由武定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袁彩云法官讲解“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本期讲座中,除了延续上一期防范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的主题,着重讲解了民间借贷案件的日常风险防范。东岳社区100多名群众干部参与了活动。

 

袁彩云法官从借款期限、借款用途、款项来源、利息约定等细节讲解了民间借款借条的规范写法,重点讲解了群众关心的民间借贷利息、违约金等问题;又从法院立案、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对等方面讲解了维权的程序;最后针对近几年高发的“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进行了细致分析,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

 

提醒群众对高额回报的民间借贷,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不传播、不轻信所谓的一夜暴富神话,号召大家积极行动起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识破非法集资者险恶用心,避免上当受骗。

法官特别提醒:

关于利息: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约定利息,对于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双方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作者:武定县人民法院 贺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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